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行业企业,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