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管理需求,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业、大数据发展等主管部门设置自治区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