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详查范围和内容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范围和内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