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