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