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资投诉举报平台,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受理并及时办理有关投资的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转办、督办、反馈、核查分析和通报,并每年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