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重点投资项目考察论证程序,以产业发展前景、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带动能力、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等为关键指标,开展项目事前评价,精准对接需求,高效助推投资项目落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