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重点投资项目考察论证程序,以产业发展前景、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带动能力、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等为关键指标,开展项目事前评价,精准对接需求,高效助推投资项目落地。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