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投诉举报。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制定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