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投资促进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规划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