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政府与企业相互交流制度,通过政府部门派员入驻重点企业、重点企业的人员到政府部门跟班学习等形式,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的政商关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