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各类政府性资金,通过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式,扶持投资者融资和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投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和融资担保。鼓励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