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投资项目完工后,投资者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事项的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