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投资用地预审手续,取消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等用地预审前置条件。

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可以单独申报;分期实施的,可以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备案表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进行分期申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