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等国内重点区域和省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同重点国家、国(境)外重点区域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开展或者参与区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