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二章 投资引导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坚持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模式,引导有关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投资促进工作,推动投资促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