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第二章 投资引导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秩序,引导本行政区域内存量企业合理有序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开展差异化、互补性招商,大力引进强优企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同质化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