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测监控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