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测监控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