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