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货物承运人消除违法状态的;

(四)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五)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信息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