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使用的检测设备和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中的计量称重装置应当通过具备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检测监控设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