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监管第二十四条有效货运车辆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后的货运车辆应当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卸载货物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所应当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应当在七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