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