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控第十三条有效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