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