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