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水资源税。

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必须经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