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制止人、投诉人、举报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