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不文明行为发生前未进行宣传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二)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三)对拒不改正的不文明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