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约谈改正、通报批评,并责令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一)因服务用语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

(二)无法定理由差别对待服务对象;

(三)刁难或者粗暴对待服务对象;

(四)拒绝、推诿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或者承担的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