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堵塞他人车库;(二)占用他人停车位;(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