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承租人和出租人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承租人未规范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二)承租人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出租人向社会投放车辆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