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公示本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并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不文明行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同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对投诉、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