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倡导与规制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