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