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