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本条例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