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实施情况,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