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杜绝浪费;
(二)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事新办、厚养薄葬;
(三)适量点餐,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五)培养运动、音乐、阅读等良好的兴趣爱好,不吸烟、不酗酒、不涉赌,不进行迷信、低俗活动;
(六)其他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