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赈灾、恤病、助残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