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建设文明社区,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进行装修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三)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观瞻的物品;
(四)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和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建设文明社区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