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文明嘎查村,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保持街道卫生、整洁,不乱堆柴草、土石、粪便、垃圾等;(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三)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不烧荒;(四)不在公路、村道、巷道上打场晒粮;(五)其他建设文明嘎查村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