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二)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五)其他建设文明家庭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