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明码实价,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失准、强制交易;
(二)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及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运营,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内清洁,制止车内吸烟;安全开关车门,不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以及利用对讲设备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搭乘其他人员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承租人规范使用、停放车辆,维护交通出行秩序;
(六)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服务管理规约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收送服务,不收集、泄露、买卖用户信息;
(七)旅游经营者不实施虚假宣传、欺诈宰客等行为,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八)建筑企业等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等设施,防止灰尘、渣土、污水、噪音等影响环境及周边正常生产生活;
(九)其他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