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九条有效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等不良信息;(二)不浏览境内外色情、暴力网站,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拒绝网络暴力;(四)不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五)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