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

(四)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