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四)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五)其他文明就医行医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