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维护沿途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四)不惊吓、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