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维护沿途生态环境和环境卫生;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不惊吓、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