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二)合理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不丢弃、毁坏或者非法占有车辆及相关设施;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强占座位,不躺卧、踩踏座椅;

(四)驾驶机动车不随意鸣笛、穿插、变道、超车,合理使用灯光;调头时不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礼让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前车;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主动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六)驾驶机动车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溅起积水妨碍他人;

(七)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逆行、乱穿马路;

(八)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