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