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地方金融组织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