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